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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小学招生今起报名 7月3日前公布录取名单

2011-06-23  来源: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编辑:
2011-06-23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讯 (记者 李小委) 记者昨日从市教育局获悉,今年我市小学招生报名时间为6月23日至30日。2011年,全市小学一年级预计招生约120000人,其中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约13500人。
  7月3日前公布录取名单
  据悉,我市实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凡户籍在我市年满6周岁(200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小学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也可持相关证件到相应民办小学登记、报名。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各小学在7月3日前张榜公示新生录取名单,并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盲、聋哑及智障等三类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轻度智障儿童可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有关学校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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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职教今年招生不得超5.1万
  普高录取最低控制线
  由市招办与各县(市)区招办共同划定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讯 (记者 李小委) 6月21日,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市教育局明确规定招生部门和初中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无序向外市流动,不准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提供毕业生信息。
  据悉,今年我市各类职业教育计划招生5.1万人。教育部门在制订招生计划时,按照普职比例大体相当的原则,制定地方高中阶段招生计划,任何普通高中不准以任何借口超计划招生。各县(市)区普高录取最低控制线由市招办与各县(市)区招办共同划定,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普高录取最低控制线以下的学生,普通高中严禁招收,县(市)区招办严禁录取,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严禁办理学籍。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称,根据省厅要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行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区)教育局要坚持依法监管、从严治理的原则,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纪违法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严厉打击无证办学机构乱办学、乱招生行为,严肃查处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跨省、跨市乱招生行为,坚决治理有偿招生行为。各职业学校和生源学校要充分认识有偿招生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廉洁自律,严守招生纪律。招生部门和初中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无序向外市流动,不准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提供毕业生信息。 



  ■特别强调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享受同等待遇

  外来投资、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到我市参加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料:1.学生父母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2.投资、经商、务工证明(来徐投资及引进人才出示相关单位证明,经商人员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材料);3.父母在当地的房产证,无房产证的要出示暂住证及租赁房屋合同;4.升入初中的,应出示小学毕业证书。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来徐投资、经商、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其父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房产证 (暂住证)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学校登记、报名,学校审核合格后接收其入学。非起始年级的,持上述相关材料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不超过50人。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小学每班40人,实施小班化教学的学校小学每班35人以下。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招生考试,不得以任何竞赛成绩或获奖证书选拔新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同时,学校还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相关链接
  学生施教区的确认

  (一)学生与其父母的户籍、房产证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学生应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并与父母的房产证、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三者一致的,按其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二)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等同于第(一)条标准,按相关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相关学校应将学生视为施教区内的生源并接收其入学:
  1.学生的户籍随父母一方在本地居住,另一方户籍不在本地,以在本地居住的父母一方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2.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3.学生及其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籍,其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且在招生学校施教区内实际常住、从未迁移过,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4.学生与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内实际常住,但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同一户籍,学生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持居委会证明,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5.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以实际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户籍或实际居住地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三)施教区审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以其父母的房产证来确定施教区;有多处房产的,以实际居住的房产确定施教区。
  2.货币拆迁确未购房的,凭拆迁协议,以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作为其施教区;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凭购房协议以新购房产确定其施教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施教区。
  3.学生及父母已入住新购房屋,因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房产证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抵押证明材料,按新购房屋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4.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户籍所在地属于空挂户而确无产权住房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学校学额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其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