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文明徐州人 让城市更美好
  当前位置:首页 > 徐州新闻 > 法律援助 > 正文

孩子非亲生 我能要求前妻和生父赔偿吗?

2024-09-25  来源:  编辑:杨庆宇
2024-09-25  

案例 01

孩子非亲生 我能要求前妻和生父赔偿吗?

龚先生与前妻一年前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后孩子由龚先生抚养。最近孩子生病治疗,无意中发现孩子血型与父母不匹配,出现了不可能的血型,引起了龚先生警觉。后经亲子鉴定,显示孩子(刚满2周岁,婚后2年所生)系非亲生子,无血亲关系。龚先生能否起诉前妻和孩子的生父,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

以案说法

首先,可以确定龚先生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不忠实行为,其本身存有过错;其次,依据民法典等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向具有过错的配偶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要求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再次,关于是否能起诉孩子生父,面临的障碍是如何从事实证据层面确定谁是孩子生父,且能否将孩子生父(第三者)作为赔偿义务人也面临于法无据的窘境;最后,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即不得再行主张,未明示放弃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案例 02

私自捡取演习炮弹,被炸伤 能主张赔偿吗?

某部队组织军事投弹演习,在演习区域(孤岛)进行封闭管理,并按规定发布告示,设立警示牌,在附近循环广播,提醒民众不要靠近,且有官兵执勤巡逻。村民刘某及家人居住在湖边,常年以收废品为生。刘某及妻子趁夜间划船至岛上投弹区域,捡取空壳炮弹若干枚,回到家中院落内进行暴力拆解。不料一枚哑弹突然爆炸,刘某和妻子、孙子均受伤严重。刘某及家属将该部队诉至法院,提出巨额赔偿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支持?

以案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通常与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相隔绝,若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该区域,说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具体本案中,部队已经按照规定采取了足够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刘某趁晚上官兵熟睡之际,擅闯演习区域,偷取自认为的空壳炮弹,刘某及妻子对违法性和危险性应有充分认知,仍实施该冒险违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危险制造者刘某及妻子自行承担。

案例 03

买了拆迁安置房 卖方拒绝办理过户,怎么办?

罗女士于2007年7月在徐州市西郊给儿子购置两层楼房一套,带约30平米院子,已付清总价39万元,居住至今。签协议时也知道是拆迁安置房,约定在具备条件时卖方第一时间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承担违约金2万元。今年发现卖方早已将不动产权证书办好,并拒绝过户至罗女士名下,多次沟通无果,现在该怎么办?

以案说法

购房人罗女士客观上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对该房屋是不享有产权的,不管出卖方是有权或无权卖房。依据民法典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被拆迁安置人在签订协议时,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享有物权期待权),虽然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但是若协议无其他效力瑕疵,应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出卖方有权处分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继续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之义务;还可要求因出卖方不积极配合应承担的延期履行违约金2万元。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整理

新闻爆料:0516-82345678  商务合作:0516-85792397 13775881757

版权声明: 徐州报业传媒集团旗下媒体徐州日报、彭城晚报、都市晨报、中国徐州网所发表之文章与图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 部分网站的侵权行为,如擅自转载、更改消息来源以及抄袭等,徐州报业传媒集团及其旗下媒体已经委托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证据。 本站部分资源来自网络,如有侵犯您的版权及其他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