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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前赠送的财产 能要回吗?

2024-09-23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杨庆宇
2024-09-23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案例 01

结婚登记前赠送的财产 能要回吗?

王某(男)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9年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20年生育子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王某与周某于2018年至2021年间,一直保持恋爱关系,其间王某多次向周某转账,合计金额达20余万元。2024年7月,李某知晓王某向周某转账的事实,要求周某返还,被周某拒绝。2024年8月,王某与李某到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9月,李某以王某赠与周某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返还财产。请问周某是否应当返还?

以案说法

李某与王某补办结婚登记行为的效力,可以对二人之间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产生溯及力,但婚姻关系效力的溯及力对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当事人不具有溯及力,故王某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向他人赠与财产的行为没有侵害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权。王某在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与周某保持恋爱关系,其行为具有不道德性,周某在此期间接受王某的赠与,也仅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不宜以法律规则干预道德层面的纠纷。

案例 02

宣传与实际不符 业主能索赔吗?

刘先生花129万元购买了一套一楼商品房,当时置业公司宣传一楼住宅带花园,是属于一楼业主的“私享花园”。2023年12月,有消费者反映该置业公司在销售住宅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一楼住宅外绿地为公共绿地,不属于个人所有,住户不得对其进行改造使用,置业公司关于一楼住宅带花园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遂于2024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置业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私享花园”没有了,刘先生能索赔吗?

以案说法

刘先生是在受到置业公司宣传的引导下选择购买了一楼房屋,能够认定上述宣传行为对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前述宣传应当构成置业公司的要约。由于置业公司前述宣传行为已经由市场监管部门确认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并对置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涉一楼房屋附赠的“私享花园”实则为业主共有绿地,无法由一楼业主合法单独占有使用,故置业公司无法向刘先生履行该约定,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案涉房屋价格组成因素、同一单元多楼层之间价格差异、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房屋现行使用情况等,置业公司应当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及相应的利息。

案例 03

网购进口手表 收到却是国产的,能退吗?

2024年8月,赵先生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从甲公司的电商店铺购买了一款价值6941元的智能手表。根据甲公司网页上对涉案产品的宣传,该产品系美国生产的。赵先生收到货物后进行拆封验收,发现收到的产品系国内生产。后赵先生与甲公司协商退款,未果。请问甲公司担责吗?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甲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出售的智能手表与其宣传内容存在较大差距,构成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赵先生可以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并予以3倍赔偿。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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